《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憲法》
Constitution of the Federation of Conewiwa and New Hanchih
第一條
聯邦以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為其法定之中文正式全銜,必要時得以紐新聯邦簡稱之;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為一民主、統一及自由之聯邦制共和國,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奉民主為圭臬;
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置其之聯邦首都於聯邦首都領地。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之國旗、國歌及一切國家象徵,則另以法律定之。
第二條
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總統,簡稱聯邦總統,為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之國家元首,行使和履行本憲法和法律授予其之職權。
總統之任期為一年,自就任當日起算,連選得連任;
選舉事務主管機構應於應屆聯邦總統任期結束前五十天內,舉辦聯邦總統選舉並確立次任聯邦總統之人選之,唯如遭遇不可抗力之因素,得在大議會聯席會議在席三分之二議員的同意下,得酌情延長不多於一百八十天。
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總統在任期期間,得參與政黨活動;
聯邦總統若出現因故空缺,則由總統委員會以集體元首形式暫行代理,並由選舉事務主管機構於總統因故空缺之日起之一週月內,安排進行總統選舉,產生新任總統之。
總統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聯邦國務總理、副政府首腦、聯邦主權議會議長、國民議會議長及司法院首席法官,總統委員會應於總統請假及辭職後成立之。
聯邦總統之詳細職能,另以法律定之。
第二條之一
聯邦總統依本憲法之規定,得於國際場合上代表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任命駐外使節、接受外國駐我大使之國書及向他國行宣戰或媾和之權。
聯邦總統依本憲法之規定,得依國民議會信任動議結果任命國務總理、召集聯邦主權議會及國民議會之臨時會議、向大議會提出法律案、公布由國民議會通過之法律、依照總理之提議解散國民議會及否決國民議會所通過之法律案。
聯邦總統依本憲法之規定,得依法宣布戒嚴及進入緊急狀態、准予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授予榮典、嘉獎公民、其他榮譽禮儀性事務及作為聯邦安全衛隊之最高統帥。
在諮詢國務最高議會後,總統得否決國民議會所通過之法律案,然若國民議會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維持原案者,法案不須總統簽署公布則即刻生效之。
聯邦總統亦執行其他聯邦法律所授予其之職權,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其餘關於聯邦總統之職權行使及規則,應另以法律規範之。
第三條
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設大議會為立法機構,大議會由聯邦主權議會及國民議會所構成,依本憲法之規定共同行使聯邦之立法權及其他職權。
第三條之一
聯邦總統應在宣誓及發布國情咨文時召集大議會聯席會議,大議會聯席會議主席,由聯邦主權議會議長及國民議會議長輪值擔任,奇次會議由國民議會議長擔任主席,而偶次會議則由聯邦主權議會議長擔任之。
大議會聯席會議主席宣布大議會會議之召開、宣布會議之散會、休會及流會、宣布提案逕付表決及其他法律所授予之職務。
有關大議會聯席會議之組成、議事規則及其他未盡事宜者,應另以法律定之。
第四條
聯邦設立國民議會,其議員及議長之任期均為一年,議員連選得連任;
國民議會設議長一名,國民議會之議長由議員互選之,採相對多數決辦理之;
議員之選制,採不分區比例代表制及單一選區排序複選制,前項之不分區是指包含各一級行政區在內,以公民圈選政黨並以最終得票率分配席次之;而前項之單一選區則由選務主管機構於選舉前公布之;若有未盡事宜,則另以法律規範之。
國民議會之開議地點應當於韓寧政府之所在地;
國民議會負責掌管我國之立法事宜,議員在議會會議或常設委員會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議會外不負責任。
第五條
聯邦設立聯邦主權議會,其議長及議員之任期均為一年;
聯邦主權議會設議長一名,議長由議員互選之,採相對多數決;
聯邦主權議會由經選舉及經指派產生之議員所構成,前述所謂經選舉產生之議員,應以單一選區相對多數制及不可轉移單票制混合辦理;前述所謂經指派產生之議員,是指由各行政區政府指派產生之,若有未盡事宜,則另以法律規範之。
關乎聯邦主權議會之組織、議事規則及其他本聯邦憲法之未盡事宜者,則另以法律定之。
第五條之一
聯邦主權議會依本憲法之規定,執掌各邦各領地之協商、參政及議政、向國民議會提出法律草案及修正案、向國民議會提出修憲案、否決國民議會同意簽訂之條約案、批准聯邦境內之行政區邊界異動案、組織特別委員會、提出公民投票案及其他法律所授予之職務。
除本憲法另有規定外,前述之決議,須有議員三分之一出席及二分之一同意,視為通過,始得為之。
第六條
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設國務總理,為輔助總統及統理各部,國務總理由總統依信任動議結果任命之,並可在需要時設立副政府首腦一職,職稱由國務總理決定之,其作輔助國務總理之用。
科紐瓦與新韓志國務院是由各行政單位所構成,國務院之各部會首長由國務總理提名,並由總統任命。
內閣會議為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之最高行政決策機構,處理在法律上屬於行政部門權力範圍內的重要政策;其他詳細規定,另訂法律規範之。
第六條之一
國務總理之人選,應由國民議會依信任動議結果產生;聯邦總統應於國務總理候任人選產生後,對受國民議會信任之人選進行任命程序;如國民議會以二分之一或以上議員同意其之信任動議,總統應任命其為新任國務總理;反之,如國務總理之信任動議無法取得二分之一或以上議員同意時,應於國民議會內舉行辯論,並於第一次表決之四十八小時內舉行第二次投票,如未達二分之一或以上國民議會議員同意時,應另尋人選。
如距第一次信任動議案後兩個月內無法產生新屆政府時,總統應在取得國民議會議長之副署後,宣布解散國民議會並重新選舉。
第七條
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之司法機構為聯邦司法院,聯邦司法院依本憲法掌理聯邦之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而有關前述之審理規則,則另以法律定之。
聯邦司法院置聯邦首席法官一名,為聯邦司法院之首,聯邦司法院首席法官之任命,應由總統提名,經國民議會二分之一議員同意,方得任命之,首席法官非終身職務,聯邦首席法官之任期為一年,得於其任期結束後再受提名之。
聯邦司法院依本憲法設置地區法院、高等法院及終審法院,而前述法院之組織及各類訴訟之流程者,則另以法律定之。
第八條
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是由具有自治地位的邦和領地所構成的友愛、統一及團結的世俗聯邦共和國,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境內之一切邦及領地之設立,應以民族、文化、傳統及歷史等原則劃分而成,然本法所謂之邦及領地,應得創設其之議會、政府內閣及其之憲制性文件及一切法律;然前述邦及領地之首長職權及任期,則另以法律定之;然邦及領地之下轄行政區單位,應得分為市、州及共和國,或其他由法律所創設之行政區層級,並由邦及領地政府主導負責規劃之。
各邦及領地得依照本聯邦憲法組織其議會,然其議會所通過之法律若與聯邦法規或該邦及領該地之憲制性文件有明顯牴觸者,牴觸條文無效,其餘部分得維持其之法律效力;然邦或領地之法規經其之議會經正常議事規則通過後;經邦或領地首長頒布之時,應同時知會聯邦政府之。
第八條之一
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之一切外交事務,由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政府執行之,在不觸及或不違反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整體利益的前提下,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境內的一切邦、領地及其下轄之州屬、市及共和國均可以其之政治實體法定名稱與外國之行政區交涉,唯前述之行政區機構不得與外國政府締結正式的國與國外交關係;及在不損及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整體利益的前提下,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境內的一切邦、領地及其下轄之州屬、市及共和國均可以其之政治實體法定名稱參與或加入多邊會議及組織,而在提出申請組織或參與會議前十五日內,應知函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政府,經聯邦政府許可後,方才得執行之。
在不損及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整體利益的前提下,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境內的一切邦、領地及其下轄之州屬、市及共和國均可以其之政治實體法定名稱與外國之行政區締結姊妹城市關係及簽訂條約,而前述條約之內容,應不得包含或侵犯原屬於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政府之職權,及不得侵犯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境內其他邦、領地及其下轄之州屬、市及共和國之權益。
第九條
一切取有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國籍者,為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國民;在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境內,人民之平等權應受到法律之保障,聯邦境內之一切男性及女性,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任何人皆不因其種族、性別及黨派,而受到針對性之差別對待;
凡入境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之旅客,應當尊重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主權及遵守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之一切法律。
聯邦政府應保障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國民及境內一切非本國籍者之基本權利,不受非法之侵犯及政治迫害,聯邦政府應竭力於保護及保障國內之一切通信自由、新聞自由、言論自由及信仰自由,任何人皆不因其立場、宗教或言論,而受到針對性之差別對待;
聯邦國民之遷徙權及自由居住權應受法律之保障;聯邦國民之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受法律之保障,聯邦政府應保障聯邦國民之政治參與不受惡意之侵害;
聯邦國民之生命、榮譽、人身自由和財產均應受到法律之保護,聯邦國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亦應受到保障,政府應保障聯邦國民不受非法之侵害;
凡聯邦國民所主張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者,均應受到憲法及一切法律之保障。
前述所列舉之自由及權利,除在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避免聯邦之緊急危難,維持聯邦之社會秩序,或增進全體國民公共利益之必要者外,應不得受法律之限制;
然聯邦政府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及權利者,應依法律受法律之懲戒,亦應負刑事或民事之責任;然受政府侵害之人民,應得依法律向聯邦請求賠償。
第十條
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政府應保障其聯邦公民不受不平等之剝削、侵害及歧視;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政府應致力於保障其公民在聯邦境內之一切基本權利不受到不法侵害。
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之外交政策,應以國家利益為優先項目,在不損及國家利益之前提下,促進區域統合及推進和平;在不損及國家利益之前提下,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外交機構得保持相對中立之。
第十條之一
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境內之一切民族均為平等,在憲法及一切法律上應享有及承擔一切平等之權利及義務;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政府應致力於維持及推廣各民族之平等價值。
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政府應依其境內民族意願,協助聯邦內各民族保障其語言、文化及一切傳統習慣,而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
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政府應依其境內四地區人民之意願,保障其政治參與權益平等,並促進民族和諧及國家穩定。
第十一條
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設立檢察總長,領導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檢察體系,由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總統提名,並經國民議會同意任命之;而檢察總長之任期為一年,不得連任之。
檢察總長代表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政府在聯邦司法院中依法提起訴訟,而前述之訴訟,是指包含顛覆國家政權罪在內之一切得由政府提起之訴訟。
在檢察總長違反或侵害國家利益之時,得由三分之一國民議會及聯邦主權議會議員連署後,對檢察總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經大議會聯席會議在席議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之時,檢察總長免職之。
第十二條
有關領土之變更事宜,應當由公民進行投票決議;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選舉人得以向選務委員會申請領土變更投票案,若該投票案獲得批准得以舉辦之,若同意票未達全體投票人口之三分之二,領土變更投票案不獲通過。
其他公民投票者,則由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合格選舉人向選務委員會申請投票案,或得由議會向選務委員會提案,上述提案之同意票均須達全體選舉人之二分之一,若未達則不得通過之。
第十三條
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憲法為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之最高法律,全國各單位、政府各部及各駐外使館皆須遵守憲法。
憲法之修正,應當由國民議會組織修憲委員會,在經過國民議會審查後,由國民進行複決之,若同意票未達全體投票人口之二分之一,該憲法修正案不得通過。
如聯邦因不可抗力因素而導致全國各單位及政府各部突然或即將無法正常履行職務時,聯邦總統得在經由大議會聯席會議在席三分之二議員的正式表決或口頭同意下,宣佈即時或在指定日期進入聯邦緊急狀態,並在二十天以內頒佈其認應適合相應於緊急狀態之任何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