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聯邦政府與大西威與般咸大公國政府關於聯合之協定》

發布日期: 詮和 6 年 05 月

法規類別: 憲法及憲制性文件

《大西威與紐克蘭多地位條約》

Constitution of Commonwealth of Varrencur

第一條

第二條

自本協定生效後,具有前大西威與般咸大公國之國籍者,自動獲得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之國籍,其之選舉權、自由權及一切權力均應受憲法及政府之保障。

第三條

大西威與般咸大公國於本協定後應被稱呼為「大西威與紐克蘭多」,並不冠上行政區之層級,為一在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憲政體制下享有高度自治權之構成國家。

第四條

基於瓦倫克爾與紐克蘭多邦政府及大西威與大西威與般咸大公國大公陛下政府所達成之協議,原屬瓦倫克爾與紐克蘭多自由邦之紐克蘭多地區(即前紐克蘭多自治共和國之控制範圍),自本協定生效後移交與大西威方,原瓦倫克爾與紐克蘭多自由邦則依該方提案恢復舊名「瓦倫克爾邦」。

第五條

大西威與紐克蘭多瑪哈拉惹維持其對大西威與紐克蘭多之統治。大西威與紐克蘭多尊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總統為其元首,然總統應指派一名總督監督該地區之自治事務,全聯邦性法律生效欲於大西威與紐克蘭多境內時,應具有瑪哈拉惹之附署。

第六條

有關大西威與紐克蘭多之自治權,包含但不限於移民政策獨立、財政政策獨立、文化政策獨立及其他非屬國防領域之相關政策獨立性,應受本協定之保障;在不損及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主權完整性之前提下,該國得以「大西威與紐克蘭多」之名義展開外交行動。

第七條

大西威與紐克蘭多人民在聯邦主權議會內應享有兩席席位,並在國民議會內享有兩席席位,兩者均劃分為獨立之選區,且聯邦政府不得姿意撤銷之。

第八條

有關大西威與紐克蘭多境內之頭銜及爵位應用,不受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政府之限制之。

第九條

本條約於聯合後之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境內,應被視為與憲法之內容,與本協定牴觸之任何法案、政策及決議,應被視為失效之。

第十條

本條約之修正,應大西威與紐克蘭多政府、瓦倫克爾邦政府及韓志自由邦政府三方代表協商,並由國民議會及聯邦主權議會各二分之一議員同意,方得視為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