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志自由邦憲法》
Constitution of the Commonwealth of Hanchih
第一條
韓志自由邦是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之主權邦,韓志邦的權力是由憲法及全自由邦人民所授予,韓志自由邦之存在是經由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憲法所保障,任何人應不得以任何非法之方式忽視韓志自由邦之治權;韓志自由邦之頌歌、旗幟、徽章等象徵之物,應為可體現韓志自由邦人文文化及區域傳統之物,相關之規定,另以法律規範之。
第二條
韓志自由邦下設若干行政區及其他由自由邦法律所設立之行政單位,行政單位之劃定,由政府為之;韓志自由邦之政府機構,應由韓志自由邦合格選舉人產生;韓志自由邦政府之政治體制,為採行由孟德斯鳩所提出之行政、立法及司法之三權分立,各司其職,為韓志自由邦之公民謀求福利及福祉,捍衛及保障韓志自由邦人民之權利,破除及消滅一切之不平等及歧視。
第三條
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憲法保障公民所享有之自由及權利,應被韓志自由邦政府承認且保護,韓志自由邦政府應推進平等價值,促進所有韓志自由邦公民在我區域所轄境內之平等權;而出生於韓志自由邦管轄範圍境內,或其親屬為韓志自由邦公民,或依其他法律規定而取得韓志自由邦公民資格者,均屬於韓志自由邦公民,年滿十五歲者,始得參加各式類選舉之。
第四條
韓志自由邦首席部長為韓志自由邦之首腦,依本憲法及聯邦相關法令所行使其之職權,韓志自由邦首席部長由韓志自由邦合格選舉人選舉推選產生,韓志自由邦首席部長之任期為一年,其之職責為監督韓志自由邦政府之運作、確保韓志自由邦之一切法律及命令正確地被執行、決定韓志自由邦政府政策基本方針、組織內閣及領導內閣,並出席韓志自由邦議會發表咨文,亦執行其他聯邦法律及韓志區域法律所授予其之職權。
韓志自由邦首席部長應由人民選舉委員會依普遍、平等、直接及不記名等選舉原則主辦之選舉產生,人民選舉委員會應在應屆首席部長任期結束前之兩個月內舉行首席部長選舉,然韓志自由邦首席部長之選舉程序,應由自由邦之相關法律執行之,必要時得引用聯邦法令;首席部長選舉之任一參選人,若未獲得總投票人數之半數以上者,則應在第一次投票後之十五日內舉行第二次投票。
第五條
韓志自由邦內閣由韓志自由邦首席部長所領導,韓志自由邦之行政權屬於內閣,韓志自由邦之各行政部門構成韓志自由邦內閣,由內閣統籌韓志自由邦之相關事務;韓志自由邦內閣設內閣會議為韓志自由邦之最高行政決策機構;其他未盡事宜者,另訂法律規範之。
韓志自由邦首席部長領導韓志自由邦內閣之工作,首席部長代表內閣,可向議會提出法律之修正案及法律草案,而議會得在三分之一議員之提議下,對韓志自由邦內閣提出不信任動議案,而若不信任案獲得二分之一或以上議員同意時,不信任案成立,除首席部長以外之內閣成員均須辭職,並由首席部長另組新內閣,而韓志自由邦首席部長亦得宣布解散議會之。
第六條
韓志自由邦議會為韓志自由邦之最高立法機構,設立若干名議員及一名議長,議長由議會之議員依簡單多數決選舉產生,由議長主導議會之議事,宣讀法案、宣布表決結果及其他法律規定之事宜。
韓志自由邦議員之任期為一年,由韓志自由邦之合格選舉人產生,韓志自由邦議員之選舉方法,應採單一選區不可轉移單票制,韓志自由邦議員之任期為一年,自其宣誓就任之日起算,韓志自由邦議會議員於會中所做出之表決及言論,於議會外不需負責之;韓志自由邦議員應由人民選舉委員會依普遍、平等、直接及不記名等選舉原則產生,人民選舉委員會應在應屆議會任期結束前之兩個月內舉行議員選舉,然韓志自由邦議員之選舉程序,應由自由邦之相關法律執行之,必要時得引用聯邦法令。
韓志自由邦之一切行政機構及議會議員,均得向程序委員會提出法律草案、修正及廢止案;而經由議會三讀制定、修正之法律,應由韓志自由邦首席部長頒布之。
本憲法之未盡事宜者,或其他詳細之規定者,則另訂法律規範之。
第七條
韓志區域法院為韓志自由邦境內之最高司法機構,韓志區域法院設院長,由韓志自由邦首席部長提名,並經議會二分之一議員同意而任命之,如韓志區域法院院長有明顯失職、敗壞風俗或傷害韓志自由邦國際聲譽之行為,得由議會三分之一議員提案解職,而若解職案獲得二分之一或以上議員同意時,解職案成立,韓志自由邦區域法院院長解職之。
韓志區域法院設立一般法庭及憲法法庭,韓志區域一般法庭掌韓志自由邦境內之一切民事訴訟,而憲法法庭則執掌韓志自由邦憲法之解釋、境內一切法令及政策之審查及違法之政黨解散案之審判。
第八條
韓志自由邦憲法為韓志自由邦之最高原則性法律,韓志自由邦之一切政府機構,應依照本憲法行使其之職權;而任何法律、命令、規則及政策與本法牴觸者,均為無效。
韓志自由邦憲法之修正,應由韓志自由邦議會組織憲法委員會,而修正案經議會三分之二議員同意,交付公民複決之,公民複決若取得合格選舉人二分之一同意時,該憲法修正案獲通過之,並須於複決結果確立後三十天內由韓志自由邦首席部長對公眾公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