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韓志自由邦憲法

發布日期: 詮和 602 月 17

法規類別: 憲法及憲制性文件

《韓志自由邦憲法》

Constitution of the Commonwealth of Hanchih

第一條

韓志自由邦是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之主權邦,韓志邦的權力是由憲法及全自由邦人民所授予,韓志自由邦之存在是經由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憲法所保障,任何人應不得以任何非法之方式忽視韓志自由邦之治權;韓志自由邦之頌歌、旗幟、徽章等象徵之物,應為可體現韓志自由邦人文文化及區域傳統之物,相關之規定,另以法律規範之。

第二條

韓志自由邦下設若干行政區及其他由自由邦法律所設立之行政單位,行政單位之劃定,由政府為之;韓志自由邦之政府機構,應由韓志自由邦合格選舉人產生;韓志自由邦政府之政治體制,為採行由孟德斯鳩所提出之行政、立法及司法之三權分立,各司其職,為韓志自由邦之公民謀求福利及福祉,捍衛及保障韓志自由邦人民之權利,破除及消滅一切之不平等及歧視。

第三條

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憲法保障公民所享有之自由及權利,應被韓志自由邦政府承認且保護,韓志自由邦政府應推進平等價值,促進所有韓志自由邦公民在我區域所轄境內之平等權;而出生於韓志自由邦管轄範圍境內,或其親屬為韓志自由邦公民,或依其他法律規定而取得韓志自由邦公民資格者,均屬於韓志自由邦公民,年滿十五歲者,始得參加各式類選舉之。

第四條

第五條

第六條

第七條

第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