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政命令第五號》
Constitutional Decree No.5
第一條
基於本命令之發行,成立波爾維亞那,為國家邦聯之構成之一。
憲政命令第四號之原則,適用於波爾維亞那。
第二條
波爾維亞那總督,為聯邦總統及聯邦副總統之代表;總督之任命、權力及義務,應另以法律規範。
第三條
波爾維亞那參與國際事務之權,應受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政府之保障。
若波爾維亞那願意,可以根據聯邦所訂立的國際協定獲得國際組織成員的身分。
第四條
現行法律之規定與本文件有牴觸者,以本文件之規定為準之。
對於本命令之修正,應以二分之一民主常務委員會委員同意後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