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政命令第六號》
Constitutional Decree No.6
第一條
基於本憲政命令之頒行,憲法之修正得以下列方式修正:
由國民議會組織修憲委員會,在經過國民議會審查後,由國民進行複決之,若同意票未達全體投票人口之二分之一,該憲法修正案不得通過。
由公民發起修正憲法動議公民投票,若該投票獲二分之一投票率且同意票多於反對票,選務委員會應辦理制憲會議選舉,並以制憲會議為常設憲法修正機關,制定憲法。
第二條
制憲會議委員之任期,為半年。
制憲會議委員額數為九人,並依比例代表制選舉產生。
第三條
現行法律之規定與本文件有牴觸者,以本文件之規定為準之。
對於本命令之修正,應以二分之一民主常務委員會委員同意後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