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政命令第一號》
Constitutional Decree No.1
第一條
登記為居於本土之公民而未實際常居於聯邦劃定領土行政區境內,且未向內政 部主管機關登記出境者,其之常居所應被歸列為主權行使居民點,而前述居民 點劃屬主權領土集體。
第二條
主權領土集體為依本憲制文件所成立之行政區,由聯邦總統任命總督,而主權領土集體政府不行使地方立法權。
《憲政命令第一號》
Constitutional Decree No.1
第一條
登記為居於本土之公民而未實際常居於聯邦劃定領土行政區境內,且未向內政 部主管機關登記出境者,其之常居所應被歸列為主權行使居民點,而前述居民 點劃屬主權領土集體。
第二條
主權領土集體為依本憲制文件所成立之行政區,由聯邦總統任命總督,而主權領土集體政府不行使地方立法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