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憲政命令第號《2023年關於國家元首異動之憲法命令》

發布日期: 詮和 6 年 09 05

法規類別: 憲法及憲制性文件 聯邦特別憲制條款 

《憲政命令第號》

Constitutional Decree No.3

第一條

基於本憲政命令之發布,宣告民主常務委員會於本年八月十四日所發布之憲政命令第二號失效。 

第二條

第三條

第四條

聯邦副總統履行下列職權: 

一、協助總統處理國政或提出國政建議; 

二、代表國家出席外交場合;

三、在取得總統的許可下,簽署政府間協議;

四、主持大議會聯席會議(不適用第三條之一條之規定); 

五、列席聯邦主權議會會議,並對議案發表意見; 

六、代表總統對外發言;

除前述之職權外,聯邦副總統辦理總統指派之業務,於必要時輔弼總統。 

對於本條第三款之形式,會議之主持,由兩名聯邦副總統輪替。 

第五條

第六條

第一屆聯邦副總統任期於詮和七年五月三十日屆滿,並與聯邦總統共同辦理選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