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憲政命令第

發布日期: 詮和 6 年 08 月 14

廢止日期: 詮和 6 年 09 月 05

法規類別: 憲法及憲制性文件 聯邦特別憲制條款 

《憲政命令第號》

Constitutional Decree No.2

第一條

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設國務知事,國務知事為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總統之副手,即國家之副元首,其之任期一年,自就任之日起計算,連選得連任。 

第二條

國務知事由大議會聯席會議不經討論選舉之,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公民具 舉有被選舉權,得大議會聯席會議議員過半數票者,當選為國務知事,如兩次投票均無人獲得過半數票,第三次投票得票最多者當選。 

第三條

國務知事於任上辭職或因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所致使空缺,大議會聯席會議辦理補選之,時之大議會聯席會議則由國民議會議長召集,補選之程序比照選舉流程。

第四條

擔任國務知事期間,得參與政黨政治活動,亦得兼任其他政治職務。

第五條

國務知事參與總統委員會。

國務知事參與國務最高議會,為當然國務委員,並為會議書記官。 

第六條

國務知事之職權如左:

一、協助總統處理國政或提出國政建議; 

二、代表國家出席外交場合;

三、在取得總統的許可下,簽署政府間協議;

四、主持大議會聯席會議(不適用第三條之一條之規定);

五、列席聯邦主權議會會議,並對議案發表意見;

六、代表總統對外發言; 除前述之職權外,國務知事亦辦理總統指派之業務,並於必要時輔弼總統。

第七條

國務知事領導韓寧政府秘書與對外聯絡處 ,依本法監督、統籌及指揮韓寧政府秘書與對外聯絡處工作;其協調各憲法機構、聯邦政府部門及地區政府之業務 ; 負責處理涉關韓寧政府、聯邦總統辦公室及聯邦國務院之日常事務;擔任韓寧政府之對外發言人,於必要時宣布相關政令及政府立場;並執行總統及國務總理所委辦之相關事宜。

第八條

現行法律之規定與本文件有牴觸者,以本文件之規定為準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