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維護紐新聯邦獨立性法

發布日期: 詮和 5 年 04月 17 日

法規類別: 行政內閣通用目 安全目 

維護紐新聯邦獨立性法

Act of Anti-Infiltration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自成立至今,已有一定程度的獨特文化及辦事規則,為避免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掌風舵受境外添亂份子影響,爰制定本法案,捍衛紐新聯邦脆弱的國家安全。

第二條

第三條

韓寧政府應禁止非本國人士及在外國兼職者擔任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政務官,持有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國籍者,應不在此限。

第四條

第五條

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國務院、聯邦主權議會及國民議會在內的一切韓寧政府機構,應盡其所能捍衛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價值及聯邦利益,並根據其就職誓言之內容執行其職務。


第二章 約聘制事務官

第六條

約聘制事務官得由非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公民擔任,而外籍公民申請為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事務官時,應比照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公民參與事務官之制度辦理。

第七條

外籍公民於我政府擔任事務官之同時,得提供其居留資格,而前述之外籍公民應同時遵守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之一切法令。

第八條

境外敵對組織之人及境外敵對人士,應不得申請為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事務官,也不得被委託為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事務官。

第九條

曾參與政變、暴亂,或在他國犯內亂及外患罪者,應不得申請為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事務官,也不得被委託為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事務官。

第十條

國家安全類之事務,不得由外籍事務官擔任及處理之,前述之國家安全類之事務,則由國務院公布之。

第十一條

外籍事務官有明顯違反我國法令,或洩漏我國重要機密者,得由韓寧政府依法提起訴訟,得由聯邦司法院遞奪其事務官職銜或驅逐出境之。


第三章 維護聯邦價值

第十二條

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政府在內之一切公職人員,應盡力於維護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的多民族及多語言文化,並同時盡力於維護韓寧政府從古自今的獨特的政治傳統。

第十三條

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政府在內之一切公職人員,應捍衛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的國家尊嚴及國格,應不得使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公民的自尊受到踐踏。

第十三條之一

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政府,應盡其所能維護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之主權獨立及完整性,任何關乎主權之異動事宜,應由本條規定之規則進行之;關乎主權之異動事宜之一切條約法律之審核事宜,應先由國務最高議會召開會議,並取得三分之二同意後,由聯邦主權議會及國民議會召開聯席會議,並取得全體議員之三分之二同意後,方才得執行之。


第四章 通則

第十四條

本法之修正,應由國民議會為之,如本法有未盡事宜者,得由行政機構以命令方式補充,或另以法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