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安全防禦法》
Act of Federation Security Defense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國民及政府以謀求國際安定及和平為其主要目標,將和平、民主及反戰等原則奉為圭臬,然在必要情況下,為謀求聯邦公民安全及最大利益,特訂定此法令規範有關事宜。
第二條
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之主權及完整神聖不可侵犯,在必要時期,總統得依本法向侵犯聯邦及顛覆聯邦政權之國家及政治組織宣戰之。
而聯邦依本條第一款而進入戰爭狀態,其之戰備及一切未盡事宜者,應另以法律規範之。
第三條
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國家防衛事務,應奉團結反戰、促進和平為圭臬,而在顧及聯邦之全體利益之下,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應維持一定程度之防衛力量,防範未然。
第四條
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於國際情勢動盪、或國家受到侵犯,或修正國家防衛方針之時,應由總統召開聯邦安全會議之。
第五條
聯邦參謀總長認為有必要者,得提請總統宣布進入緊急狀態,而總統頒布緊急令之程序,應照原規則辦理之。
第二章 國家武裝力量
第六條
呈第三條,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依本法設立國防軍,並在周全考量下由總統組織並動用之。
第七條
國防軍依本法析置資訊安全軍,而必要時期得將聯邦其他警察力量或其他依法成立之武裝組織,納入國防軍並運用之。
第八條
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之軍職人員,應超出黨派之外,效忠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國家元首及政府,捍衛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國家尊嚴及自由憲政體制。
第九條
非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之現役軍職人員,依法不受軍法之審判。
軍法之審判、執行者,及軍事法庭之組成,另以法律定之
第十條
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之現役軍職人員,應不得參與政治活動,即不得成為被選舉人、不得為競選活動站台,或擔任政黨、政治團體提供之職務。
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之軍職人員違反前款所載事宜者,應以軍法之規定審理之。
第十一條
現役軍職人員應遵守聯邦法律、遵守聯邦軍令、服從聯邦上級命令、捍衛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安全,及捍衛聯邦之憲政體制完整。
現役軍職人員應保衛聯邦機密,不受聯邦之境外敵對勢力和反國家團體竊取之。
第十二條
本法之未盡事宜者,及有關聯邦現役軍職人員之權益救濟者,聯邦現役軍職人員之應有之權益,則另以法律規範及保障之。
第三章 聯邦安全組織
第十三條
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之安全防務組織,其之機構列表應如左列:
一、總統;
二、聯邦安全會議;
三、國家防衛委員會;
然前述之聯邦安全會議及國家防衛委員會為國家安全與主權委員會之下屬機構,然關於前述機構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第十四條
國家防衛委員會由總統主持,同時設立聯邦總參謀長,由總統責成聯邦總參謀長,由聯邦總參謀長下令其軍隊之司令官指揮作戰之。
第十五條
國家防衛委員會設參謀聯席會議,列席成員則為總統、聯邦總參謀長及其幕僚,及各司令官。
而關乎國家防衛委員會及參謀聯席會議之組成者,則另以法律規範之。
第十六條
國家防衛委員會得修正聯邦之防禦政策及安全政策大綱;或得由國務院院會議通過後由國務總理提案修正、或得由國務最高會議通過後由國務最高會議秘書長提案修正。
第四章 通則
第十七條
本法令由總統頒布後即刻施行之,本法之修訂,由國民議會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