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眾假日法

發布日期: 詮和 5 年 07 23

法規類別: 行政內閣通用目 社會文化目 

公眾假日法

Act of Public Holiday

第一條

為提升民眾對歷史、文化及土地之認知,及培養民眾了解歷史及民族文化,特制定本法案,規範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境內一切聯邦性之公共假日,然境內之一切公眾假日之實行均依本法規定行之。

第二條

聯邦境內之民俗節慶假日,除夕得放假一日、漢人春節得放假三日、漢族掃墓節得放假一日、端午節得放假一日及中秋節得放假一日,前述各項假日之日期,依農曆之日期而定之。

第三條

聯邦境內之民俗節慶假日,回曆新年(Awal Muharam)於伊斯蘭曆法之穆哈蘭姆月一日(1 Muharram),並得放假一日;開齋節(Eid al-Fitr)與開齋節第二日(Hari Raya Aidilfitri Hari Ke-2)分別於伊斯蘭曆法之閃瓦魯月一日及二日(1 and 2 Syawal),合計放假兩日;哈芝節(Hari Raya Aidiladha)於伊斯蘭曆法之都爾黑哲月十日(10 Dhu al-Hijjah),並得放假一日,前述各項假日之日期,依伊斯蘭曆法之日期而定之。

第四條

聯邦境內之民俗節慶假日,感恩節於格勒哥里曆每年十一月第四個星期四,並得放假一日;聖誕節於格勒哥里曆每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並得放假一日,前述各項假日之日期,依格勒哥里曆之日期而定之。

第五條

聯邦境內之紀念日如左列:

(一)、國慶日及元旦於每年一月一日,並得放假一日;

(二)、憲法日於每年一月二十五日,並得放假一日;

(三)、國家主權日於每年二月十九日,得放假一日;

(四)、聯邦日於每年三月十九日,並得放假一日;

(五)、聯邦勞動節於每年五月一日,並得放假一日;

(六)、兒童節於每年六月一日,並得放假一日;

(七)、國際日於每年七月十日,並得放假一日;

(八)、韓寧建政日於每年七月二十九日,並得放假一日;

(九)、雙十節於每年十月十日,並得放假一日;

(十)、逢閏年之二月二十九日,為放假日。

第六條

聯邦境內之特殊紀念日,國際婦女節於每年三月八日,不放假;天穿日於農曆正月二十,由聯邦政府決定放假與否;耶穌受難節、耶穌受難節翌日和復活節星期一,由地區政府依照地區習俗施行放假;重陽節於每年農曆九月九日,由地區政府依照地區習俗施行放假。

第七條

如節慶假日及紀念日適逢假日者,則應須補假一日,如節慶假日及紀念日適逢星期六者,則於前一日即星期五行補假;如節慶假日及紀念日適逢星期日者,則於後一日即星期一行補假。

第八條

除本法規定者外,如聯邦政府部門認為有必要者,得宣布調整為放假,必要時得行補班補課之。

第九條

本法之修正,應由國民議會為之,如本法有未盡事宜者,得由行政機構以命令方式補充,或另以法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