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姓名登記條例

發布日期: 詮和 5 年 02 月 07 日

法規類別: 行政內閣通用目 社會文化目 

《姓名登記條例》

Act of Name Registeration

第一條

於紐新聯邦境內出生之自然人,或依循法令取得我國國籍者,應依本法進行姓名登記。

第一條之一

依本法設立戶籍戶政辦公室,由該機構主導辦理本條例規定之一切事物,其餘關於該機構之組織,另以法律規定之。

第二條

呈前款登記之姓名,應不使用違反社會善良風俗的一切淫穢字眼。

第三條

配合紐新聯邦文化多元性,公民得選擇登記除中文以外之任一種官方語言之姓名,並同時登記中文姓名;而紐新聯邦登記中文姓名之規則,應包含姓氏及名稱。

第四條

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國民,得在其認為有必要時,向戶政事務主管部門提出姓名變更申請。

第五條

聯邦公民於境內有需使用姓名者,應使用其於我國戶籍系統所登記之名稱之。

第六條

一切證件及文件均需使用其於我國戶籍系統所登記之名稱,如非者則無效之。

第七條

本條例自頒布後即刻施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