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邦公共媒體條例

發布日期: 詮和 5 年 03 月 11 日

法規類別: 行政內閣通用目 社會文化目 

《聯邦公共媒體條例》

Act of Public Media

第一條

第一條之一

新韓傳媒(國)股份有限公司得將其之業務內容交付予其他報業機構協助執行,並得與其他報業機構開展緊密合作關係。

第二條

公共媒體協會依本法所成立,公共媒體協會所成立之目的,係為完善聯邦境內新聞管道,供聯邦國民知悉到國內外所發生之一切事件,提升全國公民國際新聞素養及文化素養。

第二之一條

公共媒體協會之負責人,為執行長,關於協會之一切機構事宜,則另以法律規範之;然前述之執行長,應由協會之有關機構自主產生。

第三條

一切聯邦營運媒體,均為韓寧政府暨全國公民之共有財產,非經聯邦公民依循公民投票,否則不得出售、合併及解散之。

第三條之一條

除本條前款所載之項外,聯邦營運媒體若以本法第一條之一之方式將其下轄業務委託予其他報業機構經營者,須維持其之總編或一切擔任與前述職位職等相仿職銜之人為紐新聯邦公民。

第四條

聯邦營運媒體之成立,應由財務經濟部提案,並經國民議會二分之一議員核可之。

第五條

聯邦營運媒體應負責聯邦日常新聞業務,及提升國際對紐新聯邦之認知等。

第六條

紐省傳播報業(國)公司之管理權已於詮和五年九月十一日移交予紐克蘭多地區政府,該傳媒公司自該日起喪失聯邦營運媒體之地位。

第七條

本條例之修正,由國民議會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