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邦主權基金設立及管理法

發布日期: 詮和 5 年 07 月 06 日

法規類別: 行政內閣通用目 財政目 

《聯邦主權基金設立及管理法》

Act of the Federal Sovereign Fund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為統籌聯邦資金,確保聯邦全體之安定,保障聯邦境內資本市場之正常運作,特制定本法規範相關事宜;聯邦主權基金之金錢來源、基金之運用、管理及撥款,應以本法為準之。

第二條

本聯邦主權基金之金錢來源,須為合法、合理之管道,包含但不限於政府官員捐贈、聯邦公民捐贈及其他法律規範之管道。

第三條

本聯邦主權基金之金錢運用,應召開國家基金委員會會議,針對運用項目進行表決,應達全體委員之二分之一同意,方才得運用之。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四條

聯邦主權基金由國家基金委員會管理,國家基金委員會為隸屬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之合議制機構。

第五條

國家基金委員會設若干名委員,任期為一年;由國務總理提名,經國民議會二分之一同意後任命之。

第六條

國家基金委員會設一名執行主席,由國家基金委員會委員互選產生,任期為一年。

第七條

國家基金委員會討倫聯邦主權基金之運用、同意各政府官員之捐贈、同意各公眾之捐贈,及統籌聯邦主權基金之財務報告。

第八條

在國民議會議員認為有必要時,國家基金委員會委員應到國民議會備詢,並報告有關聯邦主權基金之整體運作事宜。


第三章 通則

第九條

本法令由總統頒布後即刻施行之,本法之修訂,由國民議會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