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主權基金設立及管理法》
Act of the Federal Sovereign Fund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為統籌聯邦資金,確保聯邦全體之安定,保障聯邦境內資本市場之正常運作,特制定本法規範相關事宜;聯邦主權基金之金錢來源、基金之運用、管理及撥款,應以本法為準之。
第二條
本聯邦主權基金之金錢來源,須為合法、合理之管道,包含但不限於政府官員捐贈、聯邦公民捐贈及其他法律規範之管道。
第三條
本聯邦主權基金之金錢運用,應召開國家基金委員會會議,針對運用項目進行表決,應達全體委員之二分之一同意,方才得運用之。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四條
聯邦主權基金由國家基金委員會管理,國家基金委員會為隸屬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之合議制機構。
第五條
國家基金委員會設若干名委員,任期為一年;由國務總理提名,經國民議會二分之一同意後任命之。
第六條
國家基金委員會設一名執行主席,由國家基金委員會委員互選產生,任期為一年。
第七條
國家基金委員會討倫聯邦主權基金之運用、同意各政府官員之捐贈、同意各公眾之捐贈,及統籌聯邦主權基金之財務報告。
第八條
在國民議會議員認為有必要時,國家基金委員會委員應到國民議會備詢,並報告有關聯邦主權基金之整體運作事宜。
第三章 通則
第九條
本法令由總統頒布後即刻施行之,本法之修訂,由國民議會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