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與主權委員會組織法》
Organization Act of the National Security and Sovereign Council
第一條
本法制定之目的,是為強化聯邦韌性,健全國家安全體制,補足任何制度上的缺漏,促使聯邦在必要狀態時能順暢運作,及強化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整體國家安全,同時完善社會政制。
第二條
(刪除)
第三條
國家安全與主權委員會設委員長一名,任期一年,由國家安全與主權委員會選出人選,並由總統同意後任命之;然作為國務最高會議議員、聯邦安全會議議員或國家防衛委員會委員之人,均取有國家安全與主權委員會之委員資格,而聯邦總統亦得另提名人選予國民議會,由國民議會同意任命之。
第四條
國家安全與主權委員會設立左列單位:
一、聯邦安全會議;
二、國家防衛委員會;
三、國家情報院;
四、國家安全局;
五、國家疾病應變中心;
然前述之各部門之組織組成,另以法律規定之。
第五條
國家安全與主權委員會全體會議履行下列職責:
(一)、監督其下轄各單位之運作;
(二)、聽取其下轄各單位之工作報告;
(三)、選舉國家安全與主權委員會委員長;
(四)、其他法律所授予之職權;
(五)、其下轄單位之委辦事項;
(六)、擬定聯邦戰略及相關計畫;
(七)、健全聯邦安全體制及相關法律;
(八)、國務最高議會、國務院內閣單位及其他行政單位之委辦決議事項。
第六條
國家安全與主權委員會之相關秘書事務,由韓寧政府秘書及對外聯絡處秘書科協助辦理,秘書科之辦事人員,應由總統挑選之,並須貫徹相關之保密規範,及接受保密情報訓練。
第七條
國家安全與主權委員會設秘書長,由韓寧政府秘書長兼任,其負責處理國家安全與主權委員會日常事務,並指揮、監督國家安全與主權委員會工作。
第八條
本法案經頒布後施行之,本法之修正,由國民議會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