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安全與主權委員會組織法

發布日期: 詮和 5 年 12 月 29 日

法規類別: 行政組織目 

《國家安全與主權委員會組織法》

Organization Act of the National Security and Sovereign Council

第一條

本法制定之目的,是為強化聯邦韌性,健全國家安全體制,補足任何制度上的缺漏,促使聯邦在必要狀態時能順暢運作,及強化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整體國家安全,同時完善社會政制。

第二條

(刪除)

第三條

國家安全與主權委員會設委員長一名,任期一年,由國家安全與主權委員會選出人選,並由總統同意後任命之;然作為國務最高會議議員、聯邦安全會議議員或國家防衛委員會委員之人,均取有國家安全與主權委員會之委員資格,而聯邦總統亦得另提名人選予國民議會,由國民議會同意任命之。

第四條

國家安全與主權委員會設立左列單位:

一、聯邦安全會議;

二、國家防衛委員會;

三、國家情報院;

四、國家安全局;

五、國家疾病應變中心;

然前述之各部門之組織組成,另以法律規定之。

第五條

國家安全與主權委員會全體會議履行下列職責:

(一)、監督其下轄各單位之運作;

(二)、聽取其下轄各單位之工作報告;

(三)、選舉國家安全與主權委員會委員長;

(四)、其他法律所授予之職權;

(五)、其下轄單位之委辦事項;

(六)、擬定聯邦戰略及相關計畫;

(七)、健全聯邦安全體制及相關法律;

(八)、國務最高議會、國務院內閣單位及其他行政單位之委辦決議事項。

第六條

國家安全與主權委員會之相關秘書事務,由韓寧政府秘書及對外聯絡處秘書科協助辦理,秘書科之辦事人員,應由總統挑選之,並須貫徹相關之保密規範,及接受保密情報訓練。

第七條

國家安全與主權委員會設秘書長,由韓寧政府秘書長兼任,其負責處理國家安全與主權委員會日常事務,並指揮、監督國家安全與主權委員會工作。

第八條

本法案經頒布後施行之,本法之修正,由國民議會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