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改革委員會組織法》
Organization Act of the Committee of National Reformation
第一條
為統籌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組織改革、國家改革之相關事務,促進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國家改革目標之執行進度,特由本議會依據有關法律制定本法案,設立國家改革委員會統籌前述提及之有關事宜。
第二條
國家改革委員會設主席一人,由聯邦總統兼職擔任;國家改革委員會設副主席一人,由聯邦總統任命,並經國民議會同意之。
第三條
國家改革委員會副主席處理國家改革委員會之日常政務,並由副主席宣布召集、召開委員會會議、主持委員會會議、宣布委員會會議之結束及指導、監督及統籌國家改革相關事務。
第四條
國家改革委員會設委員會會議,由國家改革委員會副主席召集;國家改革委員會會議討論國家改革相關事務、監督委員會相關機構之工作進度、聽取委員會相關之規劃計畫及聽取委員會之工作報告等。
第五條
國家改革委員會設委員三人,由聯邦總統任命;而國務總理、國務副總理、內政事務部部長及外交事務部部長為當然委員,參與及列席委員會會議,並參與國家改革委員會會議之相關表決。
第六條
國家改革委員會執掌韓寧政府國務院組織改革事務之研擬、規劃、協調及執行,執掌法規調整之研擬、規劃、協調及執行。
第七條
國家改革委員會得就其業務範圍向國民議會提出基本法修正案、法律制定草案、法律修正草案及法律廢止案,前述之提案,應經委員會會議列席委員之二分之一同意後提出。
第八條
國家改革委員會得就其業務需要,得邀請相關人士擔任委員會顧問,委員會顧問參與委員會會議,並對委員會之規劃計畫及國家改革相關事務提出相關意見,唯不得參與表決。
第九條
本法案經頒布後施行之,本法之修正,由國民議會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