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務府內閣協調委員會組織法》
Organization Act of the Council of Cabinet Coordination
第一條
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為提升政府運作效率,促進及加強跨部門之協調,經多方考量及評估後,由本議會依據有關法律制定本法案,設立內閣協調委員會統籌前述提及之有關事宜。
第一條之一
內閣協調委員會屬於總務府;
內閣協調委員會依本法協調內閣各單位之工作、安排內閣會議及其他依法律所授予之事宜。
第二條
內閣協調委員會設主席一人,由國務總理任命;內閣協調委員會主席監督內閣協調委員會之工作進度,並依本法律指揮及處理內閣協調委員會之職務相關事務。
第三條
內閣協調委員會設政務委員三人,由國務總理任命;政務委員應列席內閣協調委員會一切會議,並得於會議中發言及參與表決。
第四條
內閣協調委員會應照本法律及其他法律所授予之職權行事;內閣協調委員會就其業務範圍向聯邦主權議會提出法律制定草案、法律修正草案及法律廢止案;而前述之提案,應經全體會議列席委員之二分之一委員以上同意後提出。
第五條
(刪除)
第六條
(刪除)
第七條
(刪除)
第八條
內閣協調委員會設立全體會議,由政務委員及特邀人員構成;全體會議由內閣協調委員會主席召集,並由內閣協調委員會主持會議。
內閣協調委員會全體會議例行會議由內閣協調委員會主席召集,召集之通知應在會議前三日前發布之;而因應特殊情況而須召開臨時會議者,由內閣協調委員會主席於臨時會議十二小時前發布召集之。
第八條之一
本法所謂之特邀人員,是指內閣協調委員會主席提議,經國務總理核可與會之相關人員。
第九條
(刪除)
第十一條
本法案經頒布後施行之,本法之修正,由國民議會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