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總務府內閣協調委員會組織法

發布日期: 詮和 5 年 08 月 15 日

法規類別: 行政組織目 

《總務府內閣協調委員會組織法》

Organization Act of the Council of Cabinet Coordination

第一條

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為提升政府運作效率,促進及加強跨部門之協調,經多方考量及評估後,由本議會依據有關法律制定本法案,設立內閣協調委員會統籌前述提及之有關事宜。

第一條之一

第二條

內閣協調委員會設主席一人,由國務總理任命;內閣協調委員會主席監督內閣協調委員會之工作進度,並依本法律指揮及處理內閣協調委員會之職務相關事務。

第三條

內閣協調委員會設政務委員三人,由國務總理任命;政務委員應列席內閣協調委員會一切會議,並得於會議中發言及參與表決。

第四條

內閣協調委員會應照本法律及其他法律所授予之職權行事;內閣協調委員會就其業務範圍向聯邦主權議會提出法律制定草案、法律修正草案及法律廢止案;而前述之提案,應經全體會議列席委員之二分之一委員以上同意後提出。

第五條

(刪除)

第六條

(刪除)

第七條

(刪除)

第八條

第八條之一

本法所謂之特邀人員,是指內閣協調委員會主席提議,經國務總理核可與會之相關人員。

第九條

(刪除)

第十一條

本法案經頒布後施行之,本法之修正,由國民議會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