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邦安全會議組織法

發布日期: 詮和 5 年 09 28

法規類別: 行政組織目 

《聯邦安全會議組織法》

Organization Act of the Federal Security Council

第一條

本法依國家安全法第六條制定之;然本法制定之目的,是為強化聯邦韌性,健全國家安全體制,補足任何制度上的缺漏,促使聯邦在必要狀態時能順暢運作,及強化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整體國家安全,同時完善社會政制。

第二條

第三條

聯邦安全會議之會議規則,由聯邦安全會議定之。

第四條

聯邦安全會議之出席人員如下:

一、聯邦總統及總統第一顧問(如有);

二、國務總理;

三、副國務總理或國務部長;

四、內政事務部部長、外交事務部部長、內閣協調委員會主席、公共管理委員會各政務委員、國家防衛委員會全體委員及參謀總長;

五、總統特邀人士。

第五條

聯邦安全會議之相關秘書事務,由韓寧政府秘書及對外聯絡處秘書科協助辦理,秘書科之辦事人員,應由總統挑選之。

第六條

聯邦安全會議設秘書長,由韓寧政府秘書長兼任,其負責處理聯邦安全會議日常事務,並指揮、監督聯邦安全會議工作。

第七條

本法案經頒布後施行之,本法之修正,由國民議會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