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安全會議組織法》
Organization Act of the Federal Security Council
第一條
本法依國家安全法第六條制定之;然本法制定之目的,是為強化聯邦韌性,健全國家安全體制,補足任何制度上的缺漏,促使聯邦在必要狀態時能順暢運作,及強化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整體國家安全,同時完善社會政制。
第二條
聯邦安全會議為直屬於國家安全及主權委員會之法定單位,協助總統決定干涉國家安全之重大事項;然聯邦安全會議全體會議之召集,由總統為之。
聯邦安全會議以總統為主席,總統不克出席時,由韓寧政府秘書長代理之。
第三條
聯邦安全會議之會議規則,由聯邦安全會議定之。
第四條
聯邦安全會議之出席人員如下:
一、聯邦總統及總統第一顧問(如有);
二、國務總理;
三、副國務總理或國務部長;
四、內政事務部部長、外交事務部部長、內閣協調委員會主席、公共管理委員會各政務委員、國家防衛委員會全體委員及參謀總長;
五、總統特邀人士。
第五條
聯邦安全會議之相關秘書事務,由韓寧政府秘書及對外聯絡處秘書科協助辦理,秘書科之辦事人員,應由總統挑選之。
第六條
聯邦安全會議設秘書長,由韓寧政府秘書長兼任,其負責處理聯邦安全會議日常事務,並指揮、監督聯邦安全會議工作。
第七條
本法案經頒布後施行之,本法之修正,由國民議會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