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型正義條例》
Act of Transitional Justice
第一條
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政府為解決過去法治不彰時期對國家及人民所造成之損害,及釐清過往歷史事件之責任所屬,並為解決自建國以來所造成之歷史問題,特制定本法規範相關事務並成立主責機構。
第二條
轉型正義委員會依本法所設立,隸屬於總統府;轉型正義委員會設主席一人,任期為一年,無連任之限,其由國務總理提名,經國民議會同意後由總統任命之。
第三條
轉型正義委員會主席處理轉型正義委員會之日常政務,並由主席宣布召集、召開全體會議、主持全體會議、宣布全體會議之結束及指導、監督及統籌轉型正義及解決歷史問題相關事務。
第四條
轉型正義委員會設全體會議,由轉型正義委員會主席召集;全體會議討論其職權相關事務、監督委員會相關機構之工作進度、聽取委員會相關機構之規劃計畫及聽取委員會相關機構之工作報告等。
第五條
轉型正義委員會履行下列職務:
(一)、推動釐清及解決歷史問題之業務;
(二)、開放政治檔案;
(三)、促進社會和解及歷史問題和解;
(四)、平復自建國以來之司法不法;
(五)、平復自建國以來之行政不法;
(六)、平復並推翻威權統治或黨凌駕於政府時期之不法處決;
(七)、其他轉型正義及解決歷史問題之業務;
(八)、轉型正義教育事項;
(九)、照顧政治暴力創傷事項。
轉型正義委員會基於辦理其業務之必要,得設立相關單位。
第六條
轉型正義委員會設委員五人,由國務總理提名經聯邦主權議會同意後任命之;國務總理提名名單中,應指定一人為轉型正義委員會主席。
轉型正義委員會委員於任上喪失國籍、死亡、受褫奪公權或其他有礙其履行業務之事實者,國務總理得免除其之職務。
第七條
轉型正義委員會下設一獨立機構,為解決歷史問題特別委員會,特別委員會主席由轉型正義委員會委員擔任,而特別委員會主席認為有必要者,得提請國務總理任命專門委員。
第八條
轉型正義委員會應照本法律及其他法律所授予之職權獨立行事;轉型正義委員會就其業務範圍向國民議會提出法律制定草案、法律修正草案及法律廢止案;而前述之提案,應經全體會議列席委員之二分之一委員以上同意後提出。
第九條
轉型正義委員會主席於主持會議期間,應保持中立並不參與表決;然若表決結果呈現平票者,主席應參與表決之。
第十條
轉型正義委員會全體會議例行會議由轉型正義委員會主席召集,召集之通知應在會議前三日前發布之;而因應特殊情況而須召開臨時會議者,由轉型正義委員會主席於臨時會議十二小時前發布召集之。
第十一條
本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