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科技與多媒體部組織法》
Organization Act of the Ministry of Communications Technology and Multimedia
第一條
綜觀二十一世紀整體之科技發展,考量到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之發展需要,促進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整體之網際網路資訊安全發展、網頁技術發展、傳播媒體及個人資料保護等相關目標,特由本議會依據有關法律制定本法案,設立通訊科技與多媒體部統籌有關事宜。
第二條
通訊科技與多媒體部設立部長一位,由國務總理提名,並由國民議會同意後擔任;通訊科技與多媒體部部長對國民議會負責,並應列席國民議會接受質詢;通訊科技與多媒體部部長依本法律指揮、監督及處理通訊科技與多媒體部之相關事務。
第三條
通訊科技與多媒體部依本法執掌通訊傳播與數位資源運用之管理及協調;聯邦網站之維護協助;多媒體相關政策之研擬、規劃、協調及執行;數位化政府之研擬、規劃、協調及執行;及個人資料保護政策之研擬、規劃、協調及執行。
第四條
通訊科技與多媒體部應確保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資訊安全及相關政策之法規完善,而通訊科技與多媒體部應得就其業務內容,向國民議會提出相關之法律草案及修正案。
第五條
通訊科技與多媒體部得就其業務需要,得邀請相關人士擔任通訊科技與多媒體部顧問,顧問依本法對通訊科技與多媒體部之業務內容提出建議及改善方案,而顧問之相關聘任規則依聯邦之相關法規為之。
第六條
通訊科技與多媒體部設立多媒體發展局,多媒體發展局執掌多媒體相關政策之研擬、規劃及協調,及其他法律所授予之事宜;多媒體發展局之組織,另依法律規定之。
第七條
本法案經頒布後施行之,本法之修正,由國民議會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