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文字號 憲法解釋第四號

釋憲日期: 詮和 5 年 03 月 06 日

釋憲單位:  司法院大法官

法規類別: 憲法解釋

爭議事由

中央議會於一月十四日公布其臨時會議招開所做出之決議,其一款則為有關國歌之修正,由議會直接更改國歌,是否違法?

解釋文

依據聯邦憲法第一條,聯邦之一切象徵之物均另以法令訂之,即意味憲法上根據國家象徵之物並無進一步規範,而今立法機構制定《國家榮譽及象徵法》規範一切象徵之物,制定法條行為符合憲章內之規定,惟立法機構直接更改國歌之行為,違反同法第十五條之規定,茲宣告改決議無效,紐新聯邦國歌維持原《祖國的榮耀屬於我們》。